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发布,保证制度的稳定性、严肃性和适宜性,保证制度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制度、办法和细则等的总称。
第二章 制度的分类和原则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共分为三类。
一类是学校根本规章制度,主要指学校章程等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
二类是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战略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基本业务的制度;
三类是学校业务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办法以及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工作细则、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学校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价和更新;
(三)适用性原则:符合学校实际,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三章 制度的格式
第五条 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组成,如有附件,附加在正文之后,格式要求如下。
(一)标题
1.内容: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制度名称),不含标点符号;文字简练、准确;
2.字体:宋体,小二,加粗;
3.位置:居中。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字体全部用“仿宋、小三”。
1.条: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一律用“第﹡条”依次表述,字体加粗,如“第一条”,条与内容之间间隔一个空格;
2.款: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一律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如“(一)”;
3.项: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如“1、”;
4.目: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如“(1)”;
5.目下内容如需在分层次,用阿拉伯数字加圈依次表述,如“②”。
(三)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用“第﹡章”依次表述,字体加粗,如“第一章”, 字体为“仿宋字,小三加粗”,居中放置。
(四)附件:放在正文最后,首行缩进两个字符。如有附表,表内文字按照表格大小设置。
(五)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六条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格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执行。
第四章制度起草、审核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根本规章制度、基本规章制度由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牵头起草编制事宜,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学校《章程》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重要业务规章制度由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起草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经党政综合管理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发布实施;
一般性业务规章制度如办法、细则、指引等,由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编制,并组织相应的会审,以会签的形式经校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报党政综合管理部备案及发布实施。
第八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在编制制度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集思广益,确保制度内容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制度的印发
第九条 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式发布工作由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以学校红头文件的形式印制和发布。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定期评估
第十条 为了及时发现规章制度的设计、运行缺陷并及时修订,学校对规章制度实行定期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由党政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人事、财务、教育教学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进行,原则上每年综合评估一次。
第七章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规章制度在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生与实际情况不符、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抵触现象等情况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制度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四)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五)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执行现行制度存在相关风险和缺陷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修订程序
(一)一般程序
1.适用于根本规章制度、基本规章制度、业务规章制度等常规修订。
2.程序:归口部门、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提出意见→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归口部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会签→校长或理事长审批(其中根本规章制度修订,须依照学校《章程》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定)→印发执行;
(二)特殊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简易程序。
①校级会议明确要求的事项,原则上按照会议要求修订制度;
②规章制度定期评估中,发现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或矛盾等问题,需要修订的;
③在上级工作检查或审计当中,明确提出修订意见的。
2.程序:归口部门、党政综合管理部提出修订意见→归口部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校长或理事长审批→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