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借阅图书丢失与损坏处理规定


一、丢失图书,原则上应赔偿同样版本的图书。原版本图书购不到者,出版印制三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超过三年的,以原价为基础每年在上年价格基础上上涨10%,根据出版印制年数减3年购买期年数确定(计算公式:图书原价×(1+10%出版印制年数-3年购买期年数)。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先按全套书价格计算,再按普通单本书丢失的处理办法赔偿,未丢失部分归丢失赔偿者所有。若属馆藏复本量少,使用价值大的图书,或者是无定价图书,由图书馆议价,经馆长批准后,按议价赔偿。图书丢失赔偿后,如在三个月内找到原图书,可持赔偿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

二、撕损书标、条形码者,分别赔偿10元;渍污、在图书上乱写乱画,每处赔款5元。

三、损毁图书,如“偷梁换柱”、“挖天窗”、“撕掉一页或多页”等,按丢失图书赔偿办法处理。

四、未经办理借阅手续将图书带出者,一律按盗窃图书论。盗窃图书,如不能将原书完好归还,除按图书丢失办法赔款外,还要报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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